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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章 外交困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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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宪元年9月,中华帝国成立的当天,一部《中华帝国时向世界公布。为了保证现在的独裁统治,并且为将来的民主体制建设做好过渡,袁世凯对这部宪法可谓煞费苦心。

    中华帝国的国家机构包括:国家元首(帝国皇帝);帝国国务院;帝**事统帅部;帝国议会;廉政总署;各级地方政府与各级地方国民议会;属国政府与属国的自治监督机构;帝国法院与检察院。

    根据《帝国宪法》的规定,在这些机构中,国家元首拥有立法否决权、司法干预权、行政否决权,行政人事任免权、行政监督权等等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。帝国国务院即内阁,是国家元首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关,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,由首相、数名副相、各部部长、帝国银行行长、廉政审计署总长、秘书长组成(国务院实行首相负责制,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)。帝**事统帅部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统率机构,直接由国家元首领导,日常事务由三军(陆军、海军、党卫军)总长分别负责。

    除了把军政大权牢牢抓住外,袁世凯也通过这部宪法明确的确定了两个监督机制——帝国议会和廉政总署。根据《帝国宪法》的规定,帝国议会是受国家元首领导的国民议政机构,也是国家元首行政监督权的执行机关,分为国民议会和地方议会。国民议会的议员总共一百二十名,其中一百人由各省按照人口比例选出,另外二十人来自军队与部分属国;地方议会由各省居民选举产生,两级议会都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。议会有两大权力:其一是议政权,即对内阁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提出意见和补充。不过议会没有直接参政的权利,也就是这些意见必须经过元首的同意才能被付诸实施。第二是行政监督权,对于议会地行政监督权,《帝国宪法》有着明确的规定:其监督权等同于国家元首的行政监督权,但没有弹劾权与处罚权。说白了,国民议会只能发现问题,然后报告国家元首,让元首来对行政违规行为进行处罚。另外议会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——地方政府和内阁的财政监督权。在帝国成立后,各级行政单位依然采取政务、帐目公开制,议会成为代表百姓监督官员行为的机构。廉政总署也是国家元首行政监督权的执行机关。包括监察、审计两个部门,不过它是代表国家元首对官员进行监察,是以杜绝贪污**、渎职犯罪为目的的监督机构。为了确保一些秘密项目的进行,《帝国宪法》赋予国家元首一个特殊地权利——专项拨款权,即国家元首可以下拨一些款项,并不必立即公布其用途与去向,但是这些款项在50年后必须公开(效仿诺贝尔奖的做法)!

    中华帝国的这种政治体系,与满清最大的区别有三点。其一是行政、军事、司法、监督完全分离,阻止地方政府权力的过大。今后帝**队也将采取中央直属军区制,把军权完全归属中央政府。防止叛乱的发生。其二是设立自上而下,自下而上两重监督机制。并且监督机构与各级政府平级。其三是加大了国民参政议政的范围与程度,使得议会成为了解民声的直接机构。(这里只是大概框架,具体措施后面介绍。)

    在所有的国家机构中,国务院无疑是最庞大的一个。一共包括:外交部、国防部、教育部、科工部、公安部、安全部、民政部、司法部、财政部、人事部、铁道部、交通部、农业部、商务部、文化部、卫生部、帝国银行、水利部、建设部、国土资源部二十个部门,还有数十几个直属地各种机构。多年前,袁世凯的幕府就开始按照这样地结构搭建班子,因此过渡得比较顺利。不过对于刚刚攻克的新地区,目前只能采取强国党地方组织与占领军队共管的方式接管,为今后直接统治做好过渡。

    随着刘铭传和徐世昌的归顺,两广和闵浙的五个师也并入帝**队的战斗序列。至此。帝国本土的陆军从原来的9个师增加到读者提出用甲、乙、丙分类更好,在此采纳)。其中甲类师共有包括江苏的1、2、3,安徽的4师。江西地5,以及刚刚得到帝国番号的浙江6师和广东7师;乙类师4,分别为101(江苏)、

    )5(福建)、苏)、202江西)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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